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N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10万×N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10万×N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10万×N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董事候选人。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投票权数。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第十二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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