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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6:39:18 股吧网页版
金叶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长安街道集庄社区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要议题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实际代表 16 名股
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9,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金叶科技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159,0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2)《金叶科技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159,000,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3)《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同意 159,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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