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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6:13:27 股吧网页版
隆玛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1966-01号
致: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玛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黄卓颖律师、成传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隆玛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筹备发行上市》以及《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隆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隆玛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隆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隆玛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 4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68),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釆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日 14 点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乐星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15:00至2024年5月10日15: 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朝辉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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