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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6:34:30 股吧网页版
隆玛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6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6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董事会对对外投资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股东大会对对外投资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未达到第六、七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及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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