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3 16:32:36 股吧网页版
隆玛科技: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6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6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时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本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