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秘书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的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如需),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部门问询;
(六)在任职期间按照北交所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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