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9 20:48:51 股吧网页版
隆玛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经理机构的组织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期尚未届满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国家公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的,应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三章 经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一节 概述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