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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20:30:51 股吧网页版
隆玛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内容及附件,如董事会秘书根据专业判断,确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应提交公司保密部门审核,履行内部保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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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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