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74241 证券简称:隆玛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董监高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一)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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