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成证字[2025]第 138-9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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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成证字[2025]第 138-9 号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分别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1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关于中
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据此出具《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
化,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调整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由上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 14260 号”《审计
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和发行人就《审核问询函》
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一步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大成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北交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第二轮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
实和回复,并据此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
其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
载相应内容一致。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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