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38-4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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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38-4 号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分别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
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据此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健康桥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在上述文件中声明
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之“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问题 3 ...... 4
二、《审核问询函》之“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问题 5 ...... 28
三、《审核问询函》之“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问题 9 ...... 48
一、《审核问询函》之“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问题 3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宗杰、章芳芳控制的其他企业华宸
康捷正在委托第三方开展眼科药品技术的优化研究工作,2023 年曾委托公司子
公司西安茂丰进行某眼科药物工艺研究。(2)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主要家
庭成员侯玉真、刘宗银、刘宗媛控制了多家医药行业企业,部分无实际经营业
务或在报告期内注销。
请发行人:(1)逐一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
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后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间
是否发生资金、业务等往来。(2)说明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设立、控制多家医
药行业企业但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或者注销的原因及背景,
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的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3)结合实际
控制人关于控制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分工与协作关系,以及 2023 年曾委
托西安茂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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