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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8:19:30 股吧网页版
华晟智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4236 证券简称:华晟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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