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235 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及 2024 年 10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或开发项目;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含本
数)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内(不含本数)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0%以上至 5%以下(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金额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低于上述交易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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