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关于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商务楼 6 幢 A 座三楼
电话:0519-89618832
传真:0519-89618880
致: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布的《江
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丁旭红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杨建忠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实际出席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署。
(三)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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