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233 证券简称:华茂精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
源。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
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
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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