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8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志科技”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在基础层挂牌的相关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财信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调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主办券商对皓志科技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对皓志科技的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在基础层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之日,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一)财信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皓志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皓志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财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财信证券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财信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皓志科技权益及在皓志科技任职等情况;
(四)财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皓志科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财信证券与皓志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尽调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要求,主办券商组成了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内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得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之情形;不存在持有皓志科技的股份,或者在皓志科技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之情形;不存在强迫皓志科技接受股权直接投资,或将直接投资作为是否推荐皓志科技挂牌的前提条件之情形。
项目组成员按《尽调工作指引》和《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所涉及的范围作为调查范围,按指引所列示的调查程序和方法,分别对皓志科技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就皓志科技的独立性、治理情况、规范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并对皓志科技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3 年 3 月 14 日,经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项目组向财信证券投
资银行管理部提交了立项申请材料。投资银行管理部复核立项材料后,根据《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项目立项管
理办法》,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立项评审会,立项评审会 5 名委员采用投
票方式对该项目的立项材料进行评审表决,最终以 5 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了皓志科技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2023 年 7 月 12 日,皓志科技项目组完成了现场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
获取和归集工作,并向财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部提出了质控申请。投资银行管理部在收到皓志科技项目组的质控申请后组织了法律、财务等相应专业的质控
人员进行了评审工作,出具了《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质量控制初审意见》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投资银行管理部在完成质控程序后认为皓志科技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满足申请内核的条件,由此出具了《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之质量控制报告》并提交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财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组作为常设内核机构,在收到本项目内核申请后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了预审并将项目内核材料送达内核委员。内核委员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就皓志科技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召开了内核会
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宋一宁、肖劲、袁浩、吴静、唐异、刘莹、刘曙萍。
上述内核委员不存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