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5 15:32:23 股吧网页版
正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874229 证券简称:正济药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正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受理该案,目前尚未
收到开庭审理的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第一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Frontier Pharma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方恒医药
国际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凌医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国际”)

授权代表:刘笑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第二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药业”)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一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China NT Pharma Group Company Limited(中国泰凌医药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医药”)

主要负责人:吴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二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NT Pharma (Overseas) Holding Co.,Ltd(泰凌医药(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VI 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铁(NG,Tit)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NT Pharma Pacific Company Limited(泰凌医药(亚洲)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亚洲”)

主要负责人:吴铁(NG,Tit)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第四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壹制药”)

法定代表人:徐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7、 第五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吴铁(NG, Tit)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为收购并取得密盖息资产,2020 年 4 月 21 日,康辰药业、北京康辰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生物”)(合称“康辰方”)与泰凌医药、泰凌医药(香港)有限公司、BVI 公司、泰凌亚洲、第壹制药、吴铁(合称“泰凌方”)、泰凌国际签署了《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为落实该《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方后续签署了一系列补充或附属协议。

泰凌方将相关资产注入泰凌国际后,由康辰方指定的公司收购泰凌国际100%股权,从而间接获得目标资产。交易已于 2020 年 9 月完成交割。申请人主张,其在收购完成后,因标的公司(泰凌国际)在交割前与第三方(诺华公司)存在的纠纷及引发的后续一系列诉讼、仲裁,产生了大额费用及损失。申请人认为,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文件的约定,因交割前事由导致的责任及费用应由全体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援引《购买资产协议》第 12.2.9 条等条款,主张因泰凌国际在股权交割日之前的事项所引发的全部第三方索赔、相关法律程序费用及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泰凌国际连带支付因诺华香港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30,613,276 港币。

2.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第一申请人因诺华新加坡仲裁产生的相
关费用,包括仲裁费 145,000 美元、HotteLawAG 律师费 186,495.05 瑞士法郎、
Robertsons 律师费 153,575 港币、向诺华支付的赔偿 5,489,744.26 欧元。

3.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第一申请人因安可锐香港仲裁支付的相关赔偿 1,262,984.5 港币。

4.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第一申请人因处理香港区域诺华新加坡仲裁、香港安可锐仲裁后续法律事务所发生的香港律师费 560,544.1 港币。

5.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第一申请人因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600,000 元。

6.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第 1 项至第 5 项仲裁请求金额对应的资金
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为 4,579,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