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五月
致: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2025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19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9998%。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5,19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5,19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