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博韬合纤”)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指明的其他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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