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2 16:52:35 股吧网页版
欣战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222 证券简称:欣战江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定期研究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营方面),并就人员变动的计划及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5)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7)就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