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222 证券简称:欣战江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④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⑤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以及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B.单一年度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C.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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