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6:21:24 股吧网页版
巨隆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219 证券简称:巨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巨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当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时其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