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4218 证券简称:多宝电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杭州多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多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多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杭州多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必要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
(五)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