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各类
风险,规范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境外子
公司),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超过 50%股份或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 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依法设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公司。
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如有),应比照执行本制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日常经营、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合法有效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六)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知识产权证书等资质证照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资料等应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在子公司进行档案管理,同时应当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日常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鼓励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业务协同发展,充分利用内部资源,实现业务协同与优势互补。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