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了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认定结果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股东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公告编号:2025-017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本人不因股权转让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7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备查文件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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