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决定担保前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被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财务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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