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
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总经理应按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以下权力,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交易,须经总经理审批批准;
(二)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审批的交易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1名副总经理履行职权,该名副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1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分工以及是否将部分职权或获授权事项向经理层其他成员做进一步授权。经理层其他成员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和授权,分管相应的部门或相关业务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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