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19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具有商业实质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和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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