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 1 个月内,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
等因素,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 年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具体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能超过上限要求。
股价稳定措施及其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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