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告编号:2025-013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3.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告编号:2025-013
3.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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