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
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份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考虑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全体股东利益或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及方案。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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