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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