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经董事会批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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