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
负责。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
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部门问询;
(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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