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4217 证券简称:锐牛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9 日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
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公司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
对外投资事项虽在总经理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但总经理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总经理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则应按《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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