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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2 15:30:38 股吧网页版
红壹佰: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2


公告编号:2026-013

证券代码:874213 证券简称:红壹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涉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本次选举林利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选举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林利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林利民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二)本次续聘林利民为公司总经理,续聘杨渝平为公司财务总监,续聘李迎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审阅,我们认为:上述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的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属

公告编号:2026-013

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续聘。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委员的选举。

红壹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跃华、袁樵
2026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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