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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5:33:31 股吧网页版
西原环保: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211 证券简称:西原环保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主
席 1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二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罚或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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