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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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现场出席及线上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
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上海
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上述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一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10:00于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6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洋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经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新三板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0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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