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道科技”)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国浩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或“天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审核问询函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收入核查充分性 ...... 3
问题 2.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准确性 ...... 49
问题 3.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 76
问题 4.其他问题 ...... 133
附件一...... 170
问题 1.收入核查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数量较多且分
散的特点,各期发行人客户数量分别为 628 家、682 家、776 家和 601 家,其中
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客户数量占比分别为 87.10%、87.39%、85.56%和87.85%,收入占比分别为 33.92%、33.34%、25.54%和 34.01%;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交易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客户走访比例分别为 27.02%、22.24%、20.89%和 25.01%,发函比例分别为 48.15%、50.85%、25.38%和 46.59%。(2)报告期内,存在 136 家客户发函收件地址或联系人与回函寄件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情况。(3)考虑将因发票入账时间差等不影响确认收入金额的事项调节相符后,各期客户回函相符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8.93%、89.13%、87.77%和 89.32%。(4)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的银行流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结合客户数量、客户销售金额、客户所在地域等因素,说明函证、走访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是否符合其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核查收入金额和范围是否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对50 万元以下客户收入核查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识别异常客户并针对性进行核查,说明目前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撑核查结论,对 50 万元以下客户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2)逐一列示客户发函收件地址或联系人与回函寄件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交易金额、发函地址、收件联系人、回函地址、回函联系人、回函金额、地址或联系人不一致的原因及核实方式,对前述情形涉及客户的交易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说明各期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但调节相符的金额及比例,按照客户名称、函证项目、发函及回函金额、发货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开票时点、客户入账时点逐项列示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回函不符的调节过程、调节依据;说明对各期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客户采取的替代测试程序,说明替代测试开展的完整性、有效性。(4)在资金流水核查专项说明中补充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逐笔说明交易对手方与被核查对象关系、款项发生原因或背景等,并说明取得的相关说明或支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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