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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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本所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11 月 2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二轮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其他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一、其他补充说明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已对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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