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大成证字[2025]第 13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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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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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泰真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1
二十三、结论意见 ...... 43
第二部分 第一轮反馈回复更新 ...... 43
问题 6 其他问题 ...... 4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 137-2 号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1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110Z037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 1-9 月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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