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大成证字[2025]第 13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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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37-1 号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担任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公司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5 年 7 月 16 日,北京证券交
易所下发《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的内容,本所现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确认: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之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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