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4196 证券简称:汉通鑫宇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
程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公司进行以利率、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金
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未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且未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的,不得进行上述投资。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
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
经理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
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
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