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4196 证券简称:汉通鑫宇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事项(除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具体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交易事项;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的交易事项;
(十二)董事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的具体权限如下: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三)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权限如下:
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担保;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四)董事会审议决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具体权限如下: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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