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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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泰凯英”)委托,担任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
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1】:其他问题
(1)公司治理及其他合规性问题。请发行人:①结合实际控制人持股占比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为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利益输送相关情形。②说明部分股东同时通过直接间接持股方式或在两个平台间接持股,以及非员工在平台上持股的入股背景及价格公允性。③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背景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实际控制人持股占比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为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利益输送相关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持股占比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王传铸及郭永芳,双方系夫妻关系,王传铸通过泰凯英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72.94%的股份,郭永芳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6.77%的股份,双方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 79.71%的股份表决权。同时,王传铸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泰凯英科技执行董事、泰凯英供应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永芳担任发行人董事及党委书记、泰凯英科技总经理。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在公司任职的情况。
(二)发行人为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规范的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权责明确、有效监督和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发行人的治理结构规范、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鉴于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发行人后续将开展内部监督机
构调整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均已制定并留存相关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公司章程修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经营投资和财务决策、董事与监事的选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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