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4192 证券简称:广识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蓝林业发展(瑞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1 月 19 日,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华蓝林业发展
(瑞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1#车间 0.4KV 配电,照明,负压风机,水,气安 装工程合同》。合同对乙方工作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付款方式和 期限、违约责任及管辖等进行了约定。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并安
公告编号:2025-039
装了案涉设备。2025 年 3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 379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日,因现场工程量增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1#车间 0.4KV 配电,照 明,负压风机,水,气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变更为 3921100 元。
2025 年 3 月 28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项目供电验收单》,其中手写部分确认:
“初验供电正常、风机、射灯运行正常,水、气待机器安装完成后调试。”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进场施工,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 部分已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办理案涉项目整体的验收手续。依据《民 法典》第 159 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 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就。”之规定,案涉项目整体不能办理验收系因被告故意拖延,应当视为 97%的 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案涉项目 97%的工程款。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 3803467 元及违约金暂计 218699.35 元(以 380346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自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止),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实际 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赣 0781 民
初 71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蓝林业发展(瑞金)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803467 元并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97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华蓝林业公司负担。上述
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43978 元。被告华蓝林业发展(瑞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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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43978 元,逾期不交纳的, 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书暂未生效,如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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