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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5:31:39 股吧网页版
广识电气: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192 证券简称:广识电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8 日,收到徐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开庭传票,预计 2025
年 12 月 17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被上诉人 1 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2 徐州
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上诉人 1 是挂牌公司的客户,被上诉人 2 为被上诉人
1 的一人法人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4 日,原告江苏广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广识电
气有限公司)与被告 1 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美的置业集团《徐州东部美的城项目二期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合同价款的支付、管辖等均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该项目已验收,但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办理结算手续。依据《民法典》第 159 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规定,案涉项目不能办理结算系因被告故意拖延,应当视为 97%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案涉项目 97%的工程款。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为 10506199.36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1、撤销(2025)苏 0305 民初 119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判令被上诉人徐州市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履约保证
308529.14 元及利息(以 308529.1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美的新城对恩辉公司欠付广识的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维持第一项、第二项判决;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通过工程款抵扣的方式完成了 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恩辉公司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本院前述支持的工程款中已处理,原告再次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没有事实依据。

原一审判决书第 11 页:“原告缴纳 50000 元投标保证金,后自动转化为履约
保证金,另外的 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系恩辉公司在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中自应付款中扣除,原告并未实际向恩辉公司支付。恩辉公司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本院前述支持的工程款中已处理,原告再次主张返还于法无据。”属于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一审判决书第 9 页第 19 行-23 行:“原告与恩辉公司均确认恩辉公司已向原
告付款 8554682.21 元,原告已向恩辉公司开具 12033267.29 元的发票,并在合同签订前向恩辉公司支付 50000 元投标保证金,恩辉公司在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扣除了原告应向恩辉公司交纳的履约保金 308529.14 元。”从实际付款情况来看,上诉人没有另行支付恩辉公司 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被上诉人恩辉向上
诉人支付了 8246153.07 元工程款+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8554682.21 元工程款,双方均认可恩辉公司已付款金额为 8554682.21 元,实质是双方均确认上诉人通过工程款抵扣的方式完成了 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义务,即恩辉公司通过扣除 308529.14 元的方式,既完成了工程款支付义务,也接受了上诉人以该部分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工程款抵扣履约保证金是常见的交易习惯,其核心在于双方通过合意将上诉人的应得款项转化为履约担保,上诉人并未因此免除缴纳义务,反而是通过让渡部分工程款债权的方式履行了义务。在此情况下,该308529.14 元履约保证金已然构成上诉人对恩辉公司的有效支付,与 50000 元投标保证金转化的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履约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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