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公司之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范围,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及时披露,并应当披露该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条 公司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积极形成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系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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