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公告编号:2026-028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 修正)》、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
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公告编号:2026-028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事项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取得相应审批,同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及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上述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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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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