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
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及《公
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
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判断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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